步入式恒溫恒濕箱的檢測流程

初始檢測
按有關標準的規定對試驗樣品進行外觀檢查,對其電氣和機械性能進行檢測。
條件試驗
將無包裝、不通電的試驗樣品,在“準備使用”狀態下,按正常工作位置或按有關標準規定的狀態放入試驗箱(室)的工作空間內。
將工作空間的溫度在不加濕的條件下升到40℃,以對試驗樣品進行預熱,待試驗樣品達到溫度穩定后再加濕,以免試驗樣品產生凝露。
待工作空間內的溫度和相對濕度達到規定值并穩定后,開始計算試驗持續時間。
中間檢測
在條件試驗期間或結束時,有關標準可以要求對試驗樣品加電負載和(或)測量,并規定測量時間和測量項目。
中間檢測時不允許將試驗樣品移出試驗箱(室)外,更不允許在恢復后進行測量。
若在條件試驗結束前想要知道該類試驗樣品的性能,則對每一特定的試驗時間都要另增加一組試驗樣品。每組樣品的恢復和后檢測分別進行。
恢復
在條件試驗結束時,一般試驗樣品應在GB 2421第5.3條的條件下恢復,時間不少于1h,但不得多于2h;對于熱時間常數大的試驗樣品恢復時間應足夠長,以便使溫度達到穩定。
棍據試驗樣品的特性和實驗室的條件,試驗樣品也可留在試驗箱(室)中恢復,或在另外的試驗箱(室)中恢復。留在試驗箱(室)中恢復時,應在0.5 h內將相對濕度降到75%±3%,然后在0.5 h內將溫度調節到滿足GB 2421第5.4.1條的要求,溫度容差為±2℃。
轉移到另外的試驗箱(室)中恢復時,轉移試驗樣品的時間應盡可能短,不應超過5 min。 5.4.3有關標準應說明是否須要采取專門措施清除試驗樣品表面的潮氣。
如果上述標準的恢復條件對試驗樣品不適用,有關標準可以提出另外的恢復條件。
后檢測 對濕度變化敏感的參數應先測量。除非有關標準另有規定,所有參數應在30 min內測量完畢。